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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86********,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镇**村。无业。因犯买卖身份证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卓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被卓尼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甘肃省夏河县看守所。

本案由卓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9月7日退回卓尼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卓尼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20年4-5月份被告人任某某通过微信方式多次从网上以每条100元的价格购买假中华烟2条、以每条180元的价格购买假黄鹤楼1916烟75条、以每条160元的价格购买假黄金叶30条、以每条180元的价格购买假南京九五之尊30条、以每条180元的价格购买假云烟10条;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假飞天茅台酒15箱(每箱6瓶装),后将上述假中华烟以每条120元、假黄鹤楼1916烟以每条220元、假黄金叶以 230元、假南京九五之尊以每条220元、假云烟以以每条以220元、假飞天茅台酒以每箱750元的价格先后出售给卓尼县的闫某某。被告人任某某的销售金额共为50990元,其先后3次优惠让利闫某某共计400元,从中非法获利10990元。2020年5月22日经西北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涉案的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2020年5月29日经贵州茅台酒厂鉴定:涉案的飞天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电子数据检测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产品辨认(鉴定)材料、(2017)苏0508刑初844号刑事判决书、苏一看释字(2018)69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卓尼县公安局工作说明;2.证人赵某某、年某某、马某、黄某、万某某、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向他人出售,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清风

                         20201027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肆册、光盘贰张(视听资料光盘壹张、电话录音光盘壹张);

3.举证、质证提纲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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