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74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7403092012,汉族,小学文化,贵州开阳宸苑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龙溪镇环城东路896号。不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经开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贵州开阳宸苑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阳宸苑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1日。2017年3月开阳宸苑科技有限公司开始实施开阳二十万亩林下中药材种植基地配套苗圃基地项目(以下简称二十万亩中药材种植基地项目)。被告人任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被任命为开阳宸苑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二十万亩中药材种植基地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被告人任某某担任开阳宸苑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如下:
1.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任某某担任开阳宸苑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二十万亩中药材种植基地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行为如下:
(1)2019年10月,被告人任某某为李某某承揽开阳宸苑科技有限公司二十万亩中药材种植基地项目大棚建设工程提供便利,索取李奇勇人民币10万元;
(2)2019年10月,被告人任某某为蒲某某承揽开阳宸苑科技有限公司二十万亩中药材种植基地项目大棚建设工程提供便利,索取蒲廷壮人民币21万元;
(3)2019年12月,被告人任某某为龙某某承揽开阳宸苑科技有限公司二十万亩中药材种植基地项目大棚建设工程提供便利及承诺在工程竣工后为其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索取龙福宽人民币10万元;
(4)2020年3月,被告人任某某为胡龙承揽开阳宸苑科技有限公司二十万亩中药材种植基地项目基础建设工程提供便利,索取胡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2019年7月,开阳宸苑科技有限公司在实施二十万亩中药材种植基地项目过程中,因项目工程开挖已完成,新的项目施工范围还未测量出来,加之无资金支付施工班组工程款,被告人任某某与开阳宸苑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甲(另案处理)经商议后,为达到让施工班组继续施工,并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由被告人任某某伪造了内容为要求开阳宸苑科技有限公司暂停施工建设的“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二十万亩林下中药材种植基地配套苗圃》建设回复”的公文,以骗取施工班组;2020年1月,因开阳宸苑科技有限公无资金支付二十万亩中药材种植基地项目施工班组的工程款,导致施工班组及工人堵在项目部办公室催要工程款及工资,为了拖延支付时间,被告人任某某与开阳宸苑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甲经商议后,由被告人任某某伪造了内容为开阳县人民政府将会拨款壹仟伍佰万(15000000)元给开阳宸苑科技有限公司的“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阳县二十万亩林下中药材种基地配套苗圃基地专项款拨付的回复”的公文,以骗取施工班组和工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流水及账目、项目建设情况汇报、贵州开阳宸苑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文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开阳县人民政府印章样本6枚、开阳县人民政府文件、证明、银行交易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程承包合同、收据、收条,补充协议、客户回单、承诺书、入场通知书、存款凭证、挡土墙收方记录、抵押承诺书、欠条、工商注册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2.证人证言:张某甲、张某已、高某某、蒲某某壮、胡某某、周某某、张某丙、陈某某、龙某某、李某某、樊某某、马某某、熊某某、孟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5.检查、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询问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被告人任某某因贵州开阳宸苑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无资金支付施工班组工程款,为达到拖延支付的目的,故意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叶美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被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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