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65********,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东昌区**街**路**号楼**单元**室。曾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2020年2月2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于2020年7月12日9时20分许,在未经屋主柳某甲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进入通化市景泰小区对面**柳某甲家中,辱骂并手持菜刀对柳某乙进行挥砍,双方发生撕打,后柳某甲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其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用菜刀一把;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柳某甲、柳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月波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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