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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非法占用农地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6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现住榆林市**区**村;该任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下旬至2019年9月上旬,被告人任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雇佣高某某的装载机,在子洲县三川口镇**村**渠地块修建粮食深加工、种养殖场所为由,将位于子洲县三川口镇**村**渠13.30防护林林地铲毁,致使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海波

(院印)

2020年2月12日 

附:1.被告人联系方式:182******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委托调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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