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011967********,汉族,专科毕业,渔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州**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起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任某某为便于经营自己的“四川省**有限公司”,在都江堰市**镇**社区**组、**社区**组地界修建鱼池及配属设施,在未办理征占用地手续与林木采伐等手续的情况下,便在**镇**社区**组、**社区**组启动项目,与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占用农用地用于建设三文鱼养殖基地及配属设施,在建设过程中对土地进行挖掘、对林木进行移除,改变了该处地貌,破坏了该地植被。
经勘验,其涉嫌占用农用地总面积1.5753公顷(23.6亩),其中土地性质属林地面积为1.3961公顷(20.9亩),非林地面积0.18公顷(2.7亩),地块上林地、林木、林分因子已被破坏。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积极对被破坏的绿地进行了补救恢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勘验、辨认等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23.6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世龙
2020年3月5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2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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