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20年6月2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经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被告人任某某出资注册成立三门峡鑫荣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基公司),2013年10月,鑫荣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马某某(已判决)。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任某某以鑫荣基公司承包水利工程等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存款,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给于高额利息回报,按照月息1.5分至3分向存款人支付利息。截止案发,鑫荣基公司共向86人次吸收存款3214万元,未归还本金75户2255.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及另案处理人张某某、马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师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借款合同,借据等;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至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琳
检 察 员:李胜男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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