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19〕2442号
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任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85********,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土家苗族自治县**乡**村**组。2015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16年6月9日,犯集资诈骗罪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押解回南部县看守所羁押。于2019年8月2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经陶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任某某在南充认识了王某某(已判刑)。随后王某某向任某某透露打算找地方筹资一事,任某某又联系其哥任某甲(已判刑)参与。被告人任某某与任某甲帮王某某筹备在南充市开了哈尔滨恒基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任某甲找来了赵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汪某某(均已判刑),同时联系了李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办理了工商、税务等手续。2013 年11月13日哈尔滨恒基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正式成立开业,法人为王某某,经营场所地点在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锦绣北湖4栋2单元32楼6号,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和服务,网络系统集成,综合布线,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销售:服装鞋帽、床上用品、健身器材、化妆品、建材、橡胶制品、监控通信设备、文具、家电、灯具。该公司成立以后,赵新三任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李某某负责公司财务工作、资金收取、合同签订、利息支付等日常事务;陈某甲、陈某乙、汪某某、钟某某(另案处理)为业务员,联系并利诱客户向公司投资;被告人任某某、任某甲等人负责外围工作。但该公司并未从事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商业活动,而是以替哈尔滨恒基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黑龙江为民医院筹集资金,以买卖医疗器械和开办医院为名,非法面向社会公众人员募集存款。
经南部县佳信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截止案发非法面向社会公众人员签订的合作协议情况审核表明:共签订合作协议567份,协议金额1922万(人民币下同)。其中退还本金385万,支付利息34.65万元,退款7万;未反本还息合作协议376份,协议金额1530万元,实际交款1268.06万元,已支付利息43.43万元,客户实际损失1224.6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且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虹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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