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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65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84********,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室,住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日、2019年6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6年8月始,向他人宣传其投资理财能力,以高息无风险为诱饵,吸引他人以现金、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委托其理财,并采取发放奖励的方式鼓励他人口口相传发展客户。至2018年2月,被告人任某某以上述方式,在本市武昌区**街**楼、南湖花园水域天际、亚贸建设银行、南湖沃尔玛、汉街总部国际捌号空间装饰等地,吸收刘某某、江某等13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624万余元,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33万余元。被告人任某某将上述部分投资款人民币195万余元投入钱宝网。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了被告人任某某名下位于本市洪山区**路**号**单元**层**号、**号及**路**号**栋**单元**层**室的房产。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转账记录、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钱宝网交易记录、武汉市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等书证;3.证人任某某、熊某某、范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投资人刘某某、江某等13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秋珠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名单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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