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89********,汉族,大学本科,务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家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19年8月23日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19时许,石某某(已判决)冒用陆某某(已判决)的身份以谈恋爱、来于都考察项目等理由,通过手机微信聊天的方式将受害人江某某骗至于都县城,江某某到达于都县城后,陆某某、王某某(已判决)通过滴滴打车将江某某带至于都县工业园齿轮箱厂对面的一栋居民楼六楼,陆某某、王某某叫江某某到进客厅左手边的房间休息,管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蔡某某、石某某、冯某某(上述人员均已判决)上前围着江某某企图吓唬江某某。随后,周某某、蔡某某、石某某、冯某某将江某某按在墙上,张某某叫江某某将手机以及随身物品交出来,由周某某负责清点并登记江某某的物品。张某某便跟江某某讲规矩,叫江某某老实点,且问江某某的手机屏锁密码,江某某称手机没有屏锁密码只有指纹密码。张某某没有问到江某某的屏锁密码后,便打电话向王某某汇报,王某某则打电话叫管某某跟被告人任某某汇报,任某某交待管某某后续的事情听从王某某安排。接着,王某某打电话给管某某告知如何去获取江某某的手机屏锁密码。随后,管某某进到房间问江某某的手机屏锁密码,江某某说手机没有密码只有指纹解锁。管某某就叫张某某、周某某、蔡某某、石某某、冯某某等人将江某某按到在地上,管某某则用毛巾沾水捂住江某某的嘴巴,江某某仍不肯说手机开机密码后,管某某用江某某的手指指纹将手机解锁后出了房间。张某某、周某某、蔡某某、石某某、冯某某见江某某更老实后,便围着江某某聊天做思想工作直至睡觉。江某某睡觉时由蔡某某、石某某看守,江某某被带至该居民楼六楼后,除上厕所外不能出房间门,江某某要上厕所则要跟蔡某某说,并由石某某看着江某某上厕所。江某某的手机以及随身物品则由管某某、张某某、陆某某轮流看管,江某某手机如有电话打入,则由管某某等人将手机拿给江某某接,但接电话过程中要开免提,直至4月21日被公安民警解救。
王某某、管某某、陆某某、张某某等人通过对江某某进行控制,且管某某用毛巾捂住江某某的嘴巴,获取了江某某的手机密码。2019年4月21日,在江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某、管某某、陆某某等人将江某某手机微信里的4235.5元钱转至陆某某的手机微信后,陆某某将4200元钱从微信提现到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1075,户名:陆某某)内,王某某和陆某某到银行将钱取出后,王某某将拿到这4200元的情况也向任某某汇报了,并将这4200元钱交与任某某,任某某则跟王某某说钱先放在王某某身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同案犯王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伙同王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建勇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