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111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5196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住所地安徽含山县**社区**村**号楼**单元**号,1993年因盗窃罪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捕捞鱼虾等水产品进行售卖,2020年9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任某某来到含山县环峰镇南门大桥西侧得胜河处,将其携带的二十五条地笼网沿着得胜河水岸下到河内。2020年9月11日4时许,任某某和妻子孙某某来到得胜河水岸边收网,任某某陆续将下的地笼网收到电动三轮车上,在此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后对任某某使用的二十五条地笼网捕获的鱼虾等水产品进行称重为1.45千克,所获鱼虾长度均在5-10厘米,未发现禁捕鱼类。2020年9月11日,经含山县农村农业局鉴定,任某某使用的地笼网为禁用渔具。

    被告人任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在案发现场被民警当场抓获,后经民警进行口头传唤到环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重记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马鞍山市农业委员会、《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等文件。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非法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违禁网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被告人任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于案发现场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学水

检察官助理:杨玲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