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任某某在未经批准并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采取安装捕兽夹和悬挂丝网方式在万安县**乡**村非法猎捕黄麂一只、野兔一只、朱颈斑鸠三只,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10日左右,被告人任某某在未经批准并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万安县**乡**村**组自家门前的一块油菜田里悬挂安装两张捕鸟丝网,并于2020年1月28日网捕到斑鸠三只,之后用铁丝鸟笼养在家中。经万安县林业局鉴定,三只野生斑鸠系朱颈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任某某在未经批准并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万安县**乡**村**组自家对面的“**”山场上安装七个捕兽铁夹用于猎捕野生动物,并于2020年1月22日猎捕到麂子一只,次日又猎捕到野兔一只。被告人任某某将麂子和野兔宰杀后食用,并将剩余肉块存放在冰箱里。经万安县林业局鉴定,麂子和野兔分别为黄麂、华南兔,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丝网两个、铁夹八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和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任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任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杨*
检察官助理 刘**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万安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铁夹八个、丝网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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