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小组。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张爱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8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因发现有野生动物偷吃其喂养于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小组家中的家禽,遂其在明知不能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在家中鸡圈安放两个铁夹做陷阱,先后猎捕到2只野生灵猫,并将其杀害后冷冻于自家冰柜以备食用。2020年10月30日经群众举报后,民警在其家中将任某某抓获,并在冰柜中扣押到2只疑似小灵猫尸体。经重庆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任某某家中扣押的2只动物胴体均为哺乳纲食肉目灵猫科小灵猫属的小灵猫,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Ⅲ,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认定,被告人任某某使用的猎捕工具“铁夹子”属禁猎工具。
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主动缴存生态修复金10000元,并与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费12000元,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被杀害的小灵猫尸体等物证照片;
2.《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关于捕猎野生动物使用铁夹属禁猎工具的复函》、指认照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雷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 袁刚
检察官助理 佟琳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小组(联系电话:15310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一百零四页、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作案工具及涉案动物胴体现扣押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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