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48年1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4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被告人任某某在其通许县**乡**村自家院内大量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2020年3月27日被民警发现并当场予以铲除,经清点,疑似罂粟苗数量为780株。经鉴定,疑似罂粟苗植物确为罂粟。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 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郎亚丽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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