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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77********,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住河南省西华县**家属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 2020年8月1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任某某从周口来到西峡,在西峡县郭某某处以事先商谈好的850元每条的价格,付款86700元收购102条黄金叶天叶卷烟,欲运往浙江出售,行至西峡县东湖市场路段被西峡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任某某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烟草准运许可证收购卷烟,价值6919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勘验)笔录、查获现场照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任某某与卖家郭某某(出售给任建华卷烟)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记录、支付宝账户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任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青

检察官助理:赵玉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任建华现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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