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三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在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大瓦头村王某某(已判刑)处购买散装汽油,后将汽油分装进白色塑料桶对外进行贩卖,经统计,被告人任某某向梁某某等人贩卖的汽油价值人民币98768.88元。2019年9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民主村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维维
检察官助理 陈佳钰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4册、光盘1张、补充证据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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