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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井某某等保险诈骗、诈骗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修理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路**小区**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昌平**支队**大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106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井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修理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孙某某、井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7日、2020年3月13日至4月13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保险诈骗罪的事实

1、2015年11月22日,被告人任某甲伙同被告人孙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驾驶捷达牌汽车(京QV****)与他人的宝马牌汽车(京QO****)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骗取**公司**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88000元。

2、2018年3月17日,被告人任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路口,故意伪造宝来牌汽车(京Q8****)与宝马牌汽车(京QQ****)发生交通事故,骗取**公司**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9688元。

3、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任某甲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昌平区**修理厂,故意伪造迈腾牌汽车(京N5****)与宝来牌汽车(苏JE****)发生交通事故,骗取**公司**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7803元。

4、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任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修理厂,故意伪造哈弗牌汽车(京EA****)与minicooper 汽车(蒙A8****)发生交通事故,骗取**公司**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24731元。

5、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任某甲伙同被告人井某某、郭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西关环岛附近,故意伪造宝马牌汽车(京LT****)与长安牌汽车(京MF****)发生交通事故,骗取**公司理赔款18590元。

6、2019年3月8日,被告人任某甲伙同被告人井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修理厂,故意伪造奔驰牌汽车(京Q0****)与哈弗多用途乘用车(京EA****)发生交通事故,骗取**公司**分公司理赔款13114元。

(二)诈骗罪的事实

1、2018年5月6日,被告人任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西关环岛,驾驶斯柯达牌汽车(京QL****)故意追尾他人驾驶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京Q2****),骗取**公司**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8530元。

2、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任某甲于在北京市昌平区**修理厂,故意伪造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冀B8****)与奔驰牌小型轿车(京Q7****)发生交通事故,骗取**公司**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9248.3元。 

3、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任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故意伪造别克牌汽车(蒙A5****)与奔驰牌汽车(京Q7****)发生交通事故,骗取**公司**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0810元。

被告人任某甲、孙某某、郭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井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后被告人任某甲、井某某、李某某分别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涉案保险公司对五被告人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甲、孙某某、井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乙、刘某某、陈某某、乔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书证物证:调取证据清单、保单材料、接受证据清单、保险单、车辆照片、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民事调解书、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银行交易明细、谅解协议书、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报案材料、委托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孙某某、井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孙某某、井某某、李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或伙同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中被告人任某甲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某、井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诈骗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丹

   2020511

附:

1.被告人任某甲、孙某某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69973****;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6032****; 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84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柒册;

3.随案移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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