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甲的辩护人: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李宁律师、赵某某律师。
被告人任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9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镇**村,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1月16日被山东省沂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9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路**园**号楼**单元**,因为吸食毒品于2016年被山东省临沂市沂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9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住沂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3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5月6日,在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西鱼台小区15号楼2单元401室被告人沈某某租住的房屋内,被告人任某甲利用“凤凰彩票网站”开设网络赌场,任某甲利用腾讯QQ建群,先后拉了二十余人进群,帮助群内人员在该网站投注进行网上赌博活动,总投注流水达到891588元,郑某某与任某甲为朋友关系,通过郑某某任某甲得知“凤凰彩票网”赌博盘,之后在郑某某的指导下任某甲联系到了“凤凰彩票网”的客服、购买了机器人软件、学习了“凤凰彩票网”赌博平台的操作及使用方法。在赌博盘运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帮助任某甲招揽身边好友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沈某某和任某乙分别为任某甲提供两个QQ号建立赌博群,偶尔帮助任某甲在赌博盘上为参赌人员上、下赌博分数。为了方便外出时操作“凤凰彩票网”赌博盘,任某乙还为任某甲提供一台笔记本电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证明、关于任某甲赌博账户密码更改情况说明、关于任某甲赌博账户内玩家情况说明、关于任某甲赌博账户平台内容情况说明、关于玩家给任某甲转账金额情况说明、案件管辖情况说明、赌博盘平台返利情况说明、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操作平台、网站截图、手机、微信、QQ界面截图等;2、被告人任某甲、郑某某、沈某某、任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讯问光盘;3、电子数据:任某甲操作赌博平台数据提取过程视频光盘、任某甲手机录屏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被告人郑某某为任某甲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对网络赌博平台的设立和运营起到重要作用,被告人沈某某、任某乙为任某甲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蕊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甲、郑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任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具结书4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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