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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任某乙污染环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任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金乡县**村**街**巷**号,住青岛市城阳区**工业园小区**号楼**单元101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今,被告人任某甲在青岛市城阳区东果园社区经营青岛城阳DL工艺品公司,雇佣被告人任某乙等人从事工艺品加工,期间通过暗管逃避监管非法排放含重金属铜污水,经检测超山东省半岛流域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任某甲主动投案,任某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罚金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可适用缓刑的范围内判处刑罚。被告人任某乙认罪认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罚金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可适用缓刑的范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致奎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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