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暂住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巷,职业:**。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0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暂住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巷,职业:**。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0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是父子关系,俩人常年从**作业。为了非法谋取利益,任某甲委托他人制作了一艘“三无”泡沫船只,俩人以使用非法定置网捕捞的方式出海捕捞。
1.2019年11月份,任某甲购买了定置网,与任某乙一同出海将定制网放置在大亚湾**蚝场禁渔海域内,期间捕获了十多斤鱼获,于2019年12月份左右将定置网收回并放在大亚湾**海岸边上晒网时被渔政执法人员发现并依法收缴。
2.2020年春节期间,任某甲从老家购买回渔网半成品自行制作定置网。2020年2月26日12时许时某某,任某甲、任某乙为了收获更多的鱼获,俩人驾驶“三无”船只从**渔港出海捕鱼,任某甲驾驶船只行驶至大亚湾**禁渔海域时停船放置定置网,期间任某乙在一旁协助。2020年2月26日13时许时某某,大亚湾渔政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任某甲、任某乙驾驶“三无”船在**海域实施放置定置网捕捞作业,船上无捕捞到鱼获物,俩人被渔政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甲任某甲拘役四个月;被告人任某乙拘役四个月,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瑜
2020年4月26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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