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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任某乙非法采矿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8〕44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7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4日、2018年7月13日、2018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底至12月份中旬,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租用任某丙、任某丁承包经营的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村土地,而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趁夜晚在上述土地上私自采砂并对外出售牟取利益。经测量并鉴定,任某甲、任某乙采砂面积4745.09平方米、体积8670.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90160元。2017年12月31日15时许,任某甲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村安置区被民警抓获,2018年2月5日12时许,任某乙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港联动大道与南三环交叉口向南两公里处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辨认笔录、土地测绘成果等材料;2.证人任某丙、任某丁、任新江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资产评估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锋

2018年10月11日

附:

1. 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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