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山东省**牡丹区**镇**社区支部书记,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号,现住菏泽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曹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曹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被告人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罪
2019年3月份,日兰高速扩宽工程巨菏段第二标段项目部路基二队工地开工建设。2019年4月份前后,菏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李某甲欲承揽该工地运送砖渣业务,遂找到被告人任某甲帮忙协调。被告人任某甲多次向该工地负责人王某甲、韩某某等人提出,但均因任某甲要价过高未谈成。2019年5月初,菏泽市牡丹区人宋某某以每车300元(含税)的价格承揽了该项目工地的砖渣供应业务并使用渣土车向该工地供应砖渣。被告人任某甲得知情况后,便带领李某甲、吕某某、李某乙、吕某某、孙某某、王某乙、赵某某等村干部以工程占用土地面积丈量有误、渣土车轧坏村内道路为由,阻拦宋某某车队渣土车进出工地,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而后,该项目部被迫与任某甲商定,由被告人任某甲安排人以每车330元(含税)的价格向该项目部工地供应砖渣。之后,被告人任某甲通知李某乙所在公司向该工地供应砖渣共计1264车,交易金额达446400元。期间,被告人任某甲安排任某乙从距离该工地约1000米的某某自然村拆迁工地运送供应砖渣53车,后任某甲安排任某乙将供应53车砖渣凭证交给李某乙所在公司,欲以李某乙所在公司的名义高价结算。
二、诈骗罪
2018年阴历11月份,被告人任某甲得知日兰高速将要加宽,征用的土地和地面附属物都将得到赔偿。2018年12月份,在清点日兰高速路牡丹区段扩建范围内地上附属物之前,被告人任某甲、吕某甲两人合谋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吕某甲田地内移栽桃树43棵,骗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人民币12085元。其中,被告人任某甲分得5000元,被告人吕某甲分得70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任某乙、李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任某甲、吕某甲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六条、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