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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姜某某寻衅滋事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村委主任,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街道**村**号。2018年3月因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街道**村**号。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2009年刑满释放;2019年8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莱西市***镇***村乔某某于2016年征得莱阳市***街道办事处***村刘某某同意后,在刘某某承包的本村选矿厂内存放白土。将从莱西市***镇***村挖的约2000吨白土存放在莱阳市***街道办事处***村刘某某承包的土地上。至被告人任某甲、姜某某自2019年4月起,被告人任某甲、姜某某以乔某某放置白土占用本村土地为由,多次阻拦乔某某拉走白土并向其索要钱财,并于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任某甲、乔某某一同到***街道办事处找人大主任宋某甲商谈拉白土一事,宋某甲明确答复任某甲无理由收取乔某某费用。被告人任某甲仍于同日伙同、姜某某在莱阳市**村土地为由强行向乔某某索要人民币12000元,其中任某甲分得7000元,姜某某分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等书证;证人孙某某、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姜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姜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君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姜某某均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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