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6228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城县**镇**村**组**号附**,现住庆城县**小区**栋**单元**楼**室,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4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2日被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4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城县,住庆城县**乡**村**组**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4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盖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9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6228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农民。系陕西**实业有限公司派遣至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作业区**转井区**井场驻井工。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30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6228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合水县,住合水县**镇**村**组**号,农民。系陕西**实业有限公司派遣至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作业区**井场驻井工。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9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1月30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6228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2008年8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6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8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管制一年一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0月14日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12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庆城县人民法院(2014)庆城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对王某乙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管制一年一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5000元的剩余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二十六天、管制一年一个月零二十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管制一年一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7000元。2016年2月18日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3月13日,本院催办通知要求执行收监,2017年4月7日被送至平凉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庆城县人民法院(2015)庆城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对王某乙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管制一年一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7000元的未执行刑期管制一年一个月零二十天合并,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管制一年一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1月28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某,男,生于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2013年1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 年12月25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生于197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8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2月24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李某甲、任某乙、盖某某、严某某、岳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安某某、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任某甲等人涉嫌以下犯罪事实:
(一)西**井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严某某、盖某某商量在严某某看护的位于庆城县**镇**村**自然村境内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作业区**转井区西**井场储油罐盗窃原油,严某某称这个井场通过加大柴油机油门或提前开井可余下产量,让盖某某联系到井场拉油人员。后盖某某联系被告人任某甲到井场拉油,并同任某甲商定,卖油的钱每次给严某某1000元,为防止井场附近村民余某某发现后举报每次给余某某400元,其余钱盖某某和任某甲平分,任某甲表示同意。后任某甲联系被告人李某甲、任某乙、任某丙(现外逃)商量盗油事宜,承诺给任某乙、任某丙每人每次300元,任某丙现场操作车载自吸泵装油,任某乙开车,李某甲到现场负责装油,四人均表示同意。
1. 2019年10月13日,严某某开井期间违规加大柴油机油门攒下产量后,当晚给盖某某打电话让任某甲到井场装油。次日凌晨2时许,任某乙驾驶任某甲的陕A*****牌照绿色三菱暗罐车同李某甲、任某丙窜至西**井场,任某甲驾驶其甘M*****号黑色奔腾轿车、盖某某驾驶其陕A*****号黑色途胜SUV轿车分别放哨,任某丙上到储油罐顶将管子由量油口插入,任某乙操作车载自吸泵,李某甲扶管子向三菱车暗罐内装油,此次盗窃原油1.6吨,价值5208元。后任某乙驾车同李某甲将所盗原油拉至庆城县**镇**村**自然村被告人王某甲流动收油点销赃,王某甲联系被告人安某某在其收油时帮忙拉管子向暗罐车内打油,王某甲以每吨原油2500元价格将所盗原油收购后支付李某甲4000元赃款。除过给严某某1400元外(含给余某某400元,实际未给),任某甲、李某甲、盖某某各分得600元,任某丙、任某乙各分得300元,剩余钱给车加油。
2.2019年10月16日,严某某在停井期间违规提前开井瞒下产量后,告知盖某某由其联系任某甲到井场装油。次日凌晨2时许,任某甲驾驶其甘M*****号黑色奔腾轿车、盖某某驾驶其陕A*****号黑色途胜SUV轿车分别放哨,任某乙驾驶陕A*****牌照绿色三菱暗罐车同李某甲、任某丙窜至西**井场,采用同样方法盗窃井场储油罐内原油1.3吨,价值4231.50元。后任某乙驾车同李某甲将所盗原油拉至庆城县**镇**村**自然村王某甲流动收油点销赃,王某甲联系安某某在其收油时拉管子向暗罐车内打油,王某甲以每吨2500元价格将所盗原油收购后支付李某甲3250元赃款。除过给严某某1400元外(含给余某某400元,实际未给),任某甲、李某甲、盖某某各分得400元,任某丙、任某乙各分得300元,剩余钱给车加油。
3.2019年10月20日,严某某在停井期间违规提前开井瞒下产量后,告知盖某某由其联系任某甲到井场装油。次日凌晨2时许,任某甲驾驶其甘M*****号黑色奔腾轿车、盖某某驾驶其陕A*****号黑色途胜SUV轿车分别放哨,任某乙驾驶陕A*****牌照绿色三菱暗罐车同李某甲、任某丙窜至西**井场,采用同样方法盗窃井场储油罐内原油1.3吨,价值4231.50元。后任某乙驾车同李某甲将所盗原油拉至庆城县**镇**村**自然村王某甲流动收油点销赃,王某甲联系安某某在其收油时拉管子向暗罐车内打油,王某甲以每吨原油2500元价格将所盗原油收购后支付李某甲3250元赃款。除过给严某某1400元外(含给余某某400元,实际未给),任某甲、李某甲、盖某某各分得400元,任某丙、任某乙各分得300元,剩余钱给车加油。
4. 2019年10月22日,严某某在停井期间违规提前开井瞒下产量后,告知盖某某由其联系任某甲到井场装油。次日凌晨2时许,任某甲驾驶其甘M*****号黑色奔腾轿车、盖某某驾驶其陕A*****号黑色途胜SUV轿车分别放哨,任某乙驾驶陕A*****牌照绿色三菱暗罐车同李某甲、任某丙窜至西**井场,采用同样方法盗窃井场储油罐内原油1.2吨,价值3772.80元。后任某乙驾车同李某甲将所盗原油拉至庆城县**镇**村**自然村王某甲流动收油点销赃,王某甲联系安某某在其收油时拉管子向暗罐车内打油,王某甲以每吨原油2500元价格将所盗原油收购后支付李某甲3000元赃款。除过给严某某1400元外(含给余某某400元,实际未给),任某甲、李某甲、盖某某、任某丙、任某乙各分得300元,剩余钱给车加油。
5. 2019年11月2日,严某某在停井期间违规提前开井瞒下产量后,告知盖某某由其联系任某甲到井场装油。次日凌晨2时许,任某甲驾驶其甘M*****号黑色奔腾轿车放哨,任某乙驾驶陕A*****牌照绿色三菱暗罐车同李某甲、任某丙窜至上次作案的西**井场,任某丙上至该井场储油罐顶将管子由量油口插入储油罐,任某乙操作车载自吸泵,李某甲扶管子向三菱车暗罐内装油,后驾车离开井场。因当晚未联系到收购原油人员,遂将该车开至庆城县**镇**村李某乙(已故)家院子存放,此次作案盗窃原油1.95吨,价值6130.80元。案发后,所盗原油被长庆油田采油二厂**作业区回收。
(二)西**井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
1.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任某甲、李某甲、缪某某(现外逃)预谋到庆城县**镇**村境内寻找盗窃原油井场,晚8时许三人驾车到庆城县**镇**村**自然村境内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作业区**转井区西**井场,三人进入井场看井房,任某甲同井场看井工被告人岳某某商量在该井场外井场入口经过的输油管线扫线阀门处盗窃原油,并商定装一车油给岳某某1000元,每次装油时提前打电话告知岳某某,让岳某某在看井房佯装睡觉,并表示次日凌晨就到井场装油,岳某某认为该扫线阀门处在井场外,不归其管理,对任某甲等人盗窃原油表示同意。任某甲又联系任某乙、任某丙共同参与盗油。次日凌晨2时许,任某乙驾驶李某甲的陕A*****白色猎豹暗罐车同任某丙窜至庆城县**镇**村**自然村境内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作业区**转井区西**井场入口坡路处,任某甲、缪某某、李某甲分别驾驶甘M*****号黑色奔腾轿车、甘M*****号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在井场附近路上放哨,任某乙和任某丙将井场外输油管线扫线阀门挖出后连接管子,打开阀门向白色猎豹车暗罐内装油,看井工岳某某在看井房佯装睡觉,此次盗窃原油1.3吨,价值4087.20元。后任某乙驾车同李某甲将所盗原油拉至庆城县**镇**村**组**沟(地名)新建高速桥下被告人王某乙流动收油点销赃,王某乙指使被告人郭某某给其驾驶收油所用无牌白色奥龙油罐车,并带领李某甲、任某乙的拉运原油车辆过磅后告知王某乙卸油前后原油过磅数,后王某乙以每吨原油2700元价格将所盗原油收购后支付李某甲3510元。除给岳某某1000元外,任某甲、李某甲、缪某某各分得600元,任某乙、任某丙各分得300元,剩余钱给车加油。
2. 2019年10月27日晚,任某甲给岳某某打电话告知晚上到西**井场外扫线阀门处装油。次日凌晨2时许,任某甲、缪某某、李某甲分别驾驶甘M*****号黑色奔腾轿车、甘M*****号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在井场附近路上放哨,任某乙驾驶陕A*****白色猎豹暗罐车同任某丙窜至西**井场入口坡路处,采用同样方法盗窃原油1.3吨,价值4087.20元。后任某乙驾车同李某甲将所盗原油拉至庆城县**镇**村**自然村**沟新建高速桥下王某乙流动收油点销赃,王某乙同郭某某采用同样方法以每吨2700元收购,支付李某甲3510元。除给岳某某1000元外,任某甲、李某甲、缪某某各分得600元,任某乙、任某丙各分得300元,剩余钱给车加油。
3. 2019年10月28日晚,任某甲给岳某某打电话告知晚上到西**井场外扫线阀门处装油。次日凌晨2时许,任某甲、缪某某、李某甲分别驾驶甘M*****号黑色奔腾轿车、甘M*****号黑色桑塔纳2000 型轿车在井场附近路上放哨,任某乙驾驶陕A*****牌照绿色三菱暗罐车同任某丙窜至西**井场入口坡路处,采用同样方法盗窃原油1.3吨,价值4087.20元。后任某乙驾车同李某甲将所盗原油拉至庆城县**镇**村周湾自然村**沟新建高速桥下王某乙流动收油点销赃,王某乙同郭某某采用同样方法以每吨2700元收购,支付李某甲3510元。除过给岳某某1000元外,任某甲、李某甲、缪某某各分得600元,任某乙、任某丙各分得300元,剩余钱给车加油。
被告人任某甲涉嫌盗窃作案8起,盗窃原油11.25吨,价值35836.20元,获赃款3500元;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作案8起,盗窃原油11.25吨,价值35836.20元,获赃款3500元;被告人任某乙涉嫌盗窃作案8起,盗窃原油11.25吨,价值35836.20元,获赃款2100元;被告人盖某某涉嫌盗窃作案5起,盗窃原油7.35吨,价值23574.60元,获赃款1700元;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作案5起,盗窃原油7.35吨,价值23574.60元,获赃款5600元;被告人岳某某涉嫌盗窃作案3起,盗窃原油3.9吨,价值12261.60元,获赃款3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安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4起,收购原油5.4吨,价值17443.80元;被告人王某乙、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3起,收购原油3.9吨,价值1226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释放及取保候审相关文书,收押人员入所体检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原油价格证明,原油含水证明,劳动合同书,井场生产综合记录,车辆查询记录,残疾人证,诊断证明书,随案移送清单,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李某丙、万某某、刘某某、史某某、张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甲、李某甲、任某乙、盖某某、严某某、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安某某、郭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李某甲、任某乙、盖某某、严某某、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安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李某甲、任某乙、盖某某、严某某、岳某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国家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安某某、王某乙、郭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原油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王某甲、王某乙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安某某、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任某甲、李某甲、任某乙、王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盖某某、严某某、岳某某、王某甲、安某某、郭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任某甲、李某甲、任某乙、盖某某、严某某、岳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安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任某甲、李某甲、任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判处盖某某、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安某某、郭某某各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格强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盖某某、严某某、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安某某、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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