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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杨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8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土溪镇鞍山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3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0********,仡佬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处,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3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杨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7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冬、腊月的一天中午,任某甲与杨某某相约去凤冈县土溪镇鞍山村一烤烟房内偷发电机和柴油机。于是,杨某某从务川县驾驶自己的无牌照三轮车到凤冈县**镇任某甲家中。天黑后,由任某甲驾驶杨某某的三轮车,一起前往凤冈县土溪镇鞍山村朱某某家烤烟房内。二人用木棒将拆散的柴油机和发电机抬到三轮车上。随后,二人驾驶三轮车带着盗窃的柴油机和发电机逃离了现场,由杨某某骑着三轮车,将盗窃的柴油机和发电机带回自己在务川县家中,任某甲则回到自己家中。到了第三天,任某甲前往务川与杨某某一起将该柴油机和发电机运到务川县一废旧金属回收站变卖。经遵义中审资产评估事务所价格认定,朱某某被盗窃的柴油机和发电机价值1830元。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凤冈县公安局前科证明、抓获经过、S系列柴油机适用说明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勘验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甲、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军

                                               检察官助理 欧静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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