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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田某甲等5人赌博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727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号,住静宁县**镇******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乡**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乡**村**组**号,住静宁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等5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某乙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听取了五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任某甲、王某甲、田某甲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静宁县甘沟镇、四河镇组织赌博,被告人李某甲、柴某某为赌博提供资金帮助并从中获利,现分述如下:

被告人任某甲、王某甲二人商议通过组织赌博抽头渔利,由柴某某为赌博提供资金帮助,二被告人先后在甘沟镇圪垯村王某乙家、甘沟镇屯堡村新农村张某甲家、甘沟镇圪垯村合作社、甘沟镇水坪李某乙家多次组织赌博,由二被告人联系柴某某、田某甲、李某甲、陈某某、窦某某、王某乙、张某乙、马某甲、李某丙、杨某甲、杨某乙、张某丙、韩某某、王某庚、张某戊、郑某某、王某丙、骆某甲、骆某乙、杜某甲、杨某丙、马某乙、王某丁、郜某某、王某戊、杨某戊、席某某、叶某某、杜某乙、张某甲、李某乙、刘某乙(未到案)、马某某(未到案)、孙某某(未到案)、雷某甲(服刑)、张某戌(服刑)等36人参与赌博,参赌人员以每注几十元至几千元不等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参赌。

期间因被告人任某甲、王某甲二人抽头分配产生矛盾,被告人任某甲便与其姐夫被告人田某甲商议共同组织赌博,由被告人任某甲联系被告人李某甲为赌博提供资金帮助,被告人田某甲联系赌博地点。被告人任某甲、田某甲二人先后联系被告人李某甲、柴某某及参赌人员窦某某、张某乙、席某某、王某甲、马某甲、杨某甲、田某乙、杨某乙、郑某某、王某丙、骆某甲、靳某某、吴某甲、刘某甲、王某戌、田某丙、田某戊、田某戌、李某戊、田某戌、雷某乙、田某庚、吴某乙、刘某丙(未到案)、刘某乙(未到案)、马某某(未到案)等28人参赌,以每注几十元至几千元不等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在田某甲养殖场、四河镇田河村田某庚养殖场、田堡村雷某乙家多次聚众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微信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庚、田某乙、张某戊、张某丙、陈某某、杨某戊、李某丙、骆某甲、马某甲、郑某某、席某某、韩某某、张某某、雷某甲、杨某乙、杨某甲、窦某某、杨某丙、杜某乙、王某戌、田某丙、吴某甲、闫某某、刘某甲、田某戊、田某戌、靳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甲、王某甲、田某甲、柴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王某甲、田某甲、柴某某、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被告人柴某某、李某甲为赌博提供资金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柴某某赌博犯罪,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厚 明

检察官助理:吴小鹏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甲、王某甲、田某甲、柴某某、李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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