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奉节县**新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任某甲饮酒后驾驶其号牌为“渝F7****”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奉节县奉黄路行驶时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涉案车辆已过检验有效期。经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任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毫克/100毫升。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任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呼气酒精测试单、抽血照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闾某某、任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血液提取笔录、血液封存笔录;
6.血液提取视频、血液封存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和平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奉节县**新区**小区**栋**,联系电话1366840****;
2.案卷材料2册;
3.视频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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