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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90********,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巷**号**房,现住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退回补充侦查2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2时34分许,被告人任某甲饮酒后驾驶粤AP6****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任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5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任某甲、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任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颖琳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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