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小区出租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0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兴谷派出所民警在平谷区平乐街北口黄焖鸡饭店内,对涉嫌卖淫的韦某某(女)进行传唤时,被告人任某甲对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王某甲进行辱骂、威胁,后在民警对其进行传唤过程中,用头顶撞民警王某甲并将王某甲撞倒在地。
被告人任某甲于2020年6月9日被民警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警官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证明信、入所健康检查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朱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王某乙、韦某某、李某某、盛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5.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平华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37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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