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甲开设赌场、赌博等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村,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六月份至2018年一月份期间,被告人任某甲纠集任某乙、贺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以威胁手段,在文安县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

2017年六七月份至2018年一月份,在文安县**镇**路一栋自建楼房内,被告人任某甲伙同任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动漫城游戏厅,内设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经鉴定,该游戏厅有赌博机共计55台。

(二)赌博罪

2017年11月,在文安县**宾馆二楼,被告人任某甲伙同任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张某某、胡某甲、翟某某、李某某等人赌博,抽头渔利,赌资累计达15.5万元。

(三)寻衅滋事罪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任某甲指使任某乙、贺某某安排高音喇叭、自喷漆等作案工具,以索要债务为名先后十余次到文安县**乡**村,对被害人胡某乙、胡某甲采取白天在门口播放骂人录音、雇用老年人上门要账,半夜墙上喷字、放鞭炮、摆花圈、扔污秽物等方式多次实施恐吓、滋扰。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任某甲指使任某乙、贺某某安排鞭炮、自喷漆等作案工具,以索要债务为名先后两次到文安县**镇**村,对被害人杨某某及其家人以墙上喷字、门口摆放花圈、半夜放鞭炮、外院内扔砖头的方式,多次恐吓、滋扰。

2017年12月5日经公安机关多次劝告,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身份证明、租房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李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乙、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赌博机认定书及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伙同他人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以索债为目的指使他人多次恐吓、滋扰他人,情节恶劣,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谦

2020年1月15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被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活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