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2796号
被告人任某甲,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盐亭县**乡**村**组,现住上海市金山区**路**小区**号**室。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至5月12日期间,被告人任某甲在本区施二路94号其本人经营的无证棋牌室供他人以麻将、长牌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任某甲在赌博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任某乙、任某丙、某某某、赵某某、杜某某、任某丁、包某某、边某某、任某戊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签字确认的照片、公安机关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各证人至被告人任某甲经营的无证棋牌室参赌、被告人任某甲从中抽头渔利的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及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赌博现场扣押赌具的情况。
3.证人鲍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将本区施二路94号租借给被告人任某甲的情况。
4.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任某甲的到案经过。
6.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任某甲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若在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并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琳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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