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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绰号“茶”,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住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日至22日期间,蔡某甲(另案)在临海市小芝镇南洋村、中岙村等地山上开设“点四糊”赌博场头,安排陈某甲(另案)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博人员,安排林某乙(另案)等人在赌场护场,安排顾某某(另案)和被告人任某甲在赌场望风并搭棚拆棚、摆放桌凳等,招揽陈某乙等至少20人以上参与赌博,抽头获利至少每天1万元左右。被告人任某甲参与帮助时间为4天,期间赌场抽头获利至少人民币4万元,且其每天工资150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任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监控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杨某某、陈某丁、任某乙、尚某某、陈某乙、曾某某、张某某、陈某丙、陈某戊、吴某某、章某某、童某某、林某某、洪某甲等人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任某甲供述和辩解以及同案人员洪某乙、陈某某、李某甲、蔡某乙、林某乙、李某乙、顾某某、陈某戌等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才建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6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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