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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大道***,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任某甲承接了汕头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梅州市梅县区**大道******体部分工程后,先后聘用了周某某、李某甲、童某某等多名工人进场施工。至2019年9月底,任某甲在收到**公司的工程款后,拖欠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韦某甲、郭某某、韦某乙、任某乙、罗某某、周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童某某共13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263700元。2019年10月9日,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任某甲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任某甲在2019年10月10日之前支付完拖欠工资,被告人任某甲知悉后一直未支付。2019年10月22日任某甲将其银行账户内收入的70000元转移给他人,未用于支付工人被拖欠的工资。2019年11月13日,**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方垫付人民币263700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合同、考勤登记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以转移财产的方法逃避支付,且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康新标

检察官助理 黎明轩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任某甲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单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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