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大学**校区**,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任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门前,因房产纠纷与王某某(女,46岁,北京市人)发生争执,后任某甲将王某某推倒致伤。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任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接报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任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战福志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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