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下午16时许,在德州市陵城区**镇**村村**路上,被告人任某甲与任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殴斗,殴斗过程中致使任某乙受伤,经鉴定,任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当天,被告人任某甲经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燕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其住所,电话18561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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