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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5********,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乡**村**庄组**号。被告人任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4时许,在泗县**乡**村**庄组,被告人任某甲与被害人任某乙因土地纠纷发生厮打,互殴中,被告人任某甲将被害人任某乙鼻部打伤,致其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任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任某甲于2020年6月25日被泗县公安局大路口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病历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任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会岱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甲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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