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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23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9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9日晚20时左右,因任某甲儿子任某乙投任某丙家门和墙,任某丙打了任某乙,任某甲及其家人来到任某丙家中与任某丙及其父母发生冲突,在打架过程中,任某丙右眼被任某甲打伤,经鉴定右眼伤情系轻伤二级,另轻微伤一处。

被告人任某甲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8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任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公(物)鉴(损伤)字[2018]06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任某甲与被害人任某丙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损失,并的到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甲有期徒刑10个月,根据庭审及社区矫正情况可以宣告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勃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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