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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02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户籍地当阳市**镇**路**号**,住当阳市**镇**村**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12月26日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甲因琐事产生矛盾。2019年9月16日17时许,二人在当阳市**镇**村**组任某乙家门前发生打斗,被告人任某甲用木棒打伤张某甲的头部,致张某甲左颞顶骨骨折。经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棒等物证及照片;2.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病历、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任某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群惠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21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1页。

3.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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