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街道**村**街**号,2012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2015年12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公安局抓获,于2019年11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和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和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晚20时许,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事先预谋用做记号的麻将牌诈骗赵某某等参赌人员,后在赌博过程中被赵某某(已判决)发现,王某某(已判决)、任某甲遂对刘某甲、成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后又打电话叫来十几名男子(另案处理)对对方参赌人员进行殴打,并向刘某甲、刘某乙以及参赌的田某某、成某某等人索要7万元钱,后王某某将田某某、成某某身上的1.08万元拿走交给任某甲,任某甲拿钱后和其他参与打人的十几名男子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大部分未遂从轻处罚情节,具有累犯,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勒索他人财物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任某甲二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龙利
检察官助理:郭 伟
2020年6月5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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