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镇**村**组,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1时许,被告人任某甲在受雇于北京**管理有限公司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床铺拆卸过程中,盗窃事主李某甲(男,30岁,河北省人)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及充电线、袜子、光盘、插线板等物,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258元。
2020年9月23日,任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涉案笔记本电脑已起获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租房合同、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李某乙、任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战福志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址北京市**村,联系方式13683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赃物处理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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