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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盗窃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232000********,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捕前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任某甲到其叔叔被害人任某乙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的家中,趁家中无人之机,将任某乙家屋内北面柜里书内夹的7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所盗赃款被其用于购买一部二手苹果手机。

2019年12月7日,被害人任某乙家杀猪卖猪肉,被告人任某甲到任某乙家吃饭,其趁任某乙醉酒睡觉之机,从任某乙裤兜盗走现金3400元人民币,从衣兜钱包内盗走现金1500元人民币,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2020年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任某甲到其叔叔被害人任某乙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的家中趁家中无人之机,将任某乙家卧室炕东头棕色皮包内的1100元现金盗走并挥霍。

综上,被告任某甲共盗窃人民币6700元。案发后任某甲被依法扣押人民币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两份、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天英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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