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甲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8〕1146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2000********,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四川省古蔺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8月28日至9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任某甲潜入本区丰门街道鞋都二期丁桥路336号**鞋业510宿舍,窃取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床边行李箱内的黄金项链一条(无法估价)。

2.2018年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任某甲潜入本区丰门街道鞋都三期**工业园502宿舍,趁被害人姚某某睡着之机,窃取黑色VIVO手机一部和银色浪琴手表一只(均无法估价)。

3.2018年5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任某甲潜入本区丰门街道鞋都三期**工业园416宿舍,趁被害人邹某某睡着之机,窃取在床头充电的土豪金苹果5S手机一部(无法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户信息详情、调取证据清单、鉴定案件退回原因说明、函;

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乙的证言以及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姚某某、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截图、监控录像、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任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建东

2018年9月29日

附:

1.​ 被告人任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 案卷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