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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等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4********,汉族,高中文化,临汾**务段**,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巷**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8********,汉族,大专文化,临汾**国际广场物业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乡**村。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吕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任某甲、吕某某、任某乙等人因索债,将临汾市尧都区福利巷“**房地产公司”的大门玻璃、花瓶等东西故意砸坏。经山西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财物价值为5948元。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了损失。

2017年8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任某乙因索债,用弹弓将临汾市尧都区**巷**工地的监控摄像头及玻璃损坏。经临汾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为30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吕某某、任某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孔凡国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吕某某、任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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