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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代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5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4月18日至4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间,沈阳市铁西区西三环街道办事处对闫某甲(已判决)厂房进行拆迁补偿工作,闫某甲为获得更多拆迁补偿款,同被告人任某甲预谋后将任某甲妹妹任某乙所经营的沈阳**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部分设备搬运至闫某甲厂房内,伪造企业在该厂房经营的假象。任某甲配合闫某甲向拆迁单位提供企业经营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手续。2014年,闫某甲厂房正式动迁,骗取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199482元,事后闫某甲给予任某甲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通过电话将被告人任某甲传唤至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刑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土地租赁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大额地上物补偿审批表、地上物补偿明细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乙、闫某甲、王某甲、闫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王彤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动迁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光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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