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泊头市**镇**村。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指定监视居住在沧县**镇**宾馆。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女友出车祸,父母、继父母车祸去世等事由需要用钱的事实。多次骗取娄某某钱款约55万元,用于自己日常挥霍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银行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任某乙、任某丙、高某某、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民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甲指定监视居住在沧县**镇**宾馆;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