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755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三门县**路**号**KTV工作,住浙江省三门县**路**足浴**楼**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被告人任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任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任某甲,听取了被告人任某甲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任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甲于2019年2月至3月期间,在天龙八部3D手游游戏公告及微信群内发布低价出售天龙八部3D手游VIP账号的信息,以吸引玩家通过其微信购买游戏账号。后被告人任某甲隐瞒收款后将不给对方充值VIP账号的真相,仍然与被害人谈价格、让被害人提供需要创建游戏角色的职业、姓名等信息,获取被害人信任,骗得被害人程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的微信转账款共计人民币9800元,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具体犯罪行为分述如下:
1.被告人任某甲于2019年2月27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居住在上海市闵行区的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000元。
2.被告人任某甲于2019年3月10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居住在湖南省溆浦县的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
3.被告人任某甲于2019年3月11日、13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居住在云南省玉溪市的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800元。
4.被告人任某甲于2019年3月12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居住在江苏省江阴市的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甲已退赔上述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800元。被告人任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身份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任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霞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三门县**路**足浴**楼**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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