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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甲贪污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349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56********,汉族,初中文化,2006年5月至2011年7月任临泉县城**村党支部书记,2011年7月至2015年7月任临泉县城**村副书记,2015年8月至案发任临泉县**办事处**社区党支部副书记,住临泉县**镇**村**庄**号。被告人任某甲因涉嫌贪污罪,2016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16年4月13日被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甲涉嫌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5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016年6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任某甲先后担任临泉县**镇**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骗取公款,数额共计195923.74元。

(一)2009年10月,临泉县人民政府征收**行政村土地用于修建建设路项目,任某甲和闫某某以任某甲名义上报耕地2.0164亩,林地0.9亩;以任某甲名义虚报地面附属物10912.24元,共计98334.24元。2009年11月补偿款下拨后,任某甲将该款支取据为己有。

(二)2012年6月,临泉县政府征收**社区土地用于修建S102道路,任某甲以村民任某乙名字上报土地1.17亩,领取39487.5元征地补偿款,发给任某乙、任某戊、任某丁、任某丙、任某戌、任某庚六位村民21500元征地款后,余款17987.5元被其占为己有;任某甲又以其名字虚报树木45棵、坟3座等地面附属物,套取补偿款5700元,被其占为己有。

(三)2014年6月,临泉县人民政府征收**社区土地用于修建**苑安置区,任某甲以其儿子任某辛的名字虚报土地1.09亩,套取征地补偿款40439元,被其占为己有;任某甲又以其本人及其兄弟任某申、任某酉、任某辛、任某亥的名义虚报坟、井等地面附着物,套取补偿款6800元。

(四)2009年9月,任某甲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儿子任某辛、儿媳刘某某、孙子任某子三人办理低保,骗取国家的低保资金,2009年至9月至2014年9月累计领取国家低保补助款15663元。

(五)2010年左右,任某甲协助人民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收取村民任某丑4000元、任某寅4000元、任某卯3000元,共计11000元,任某甲采取收钱不上交的方式将该款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临泉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任职文件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任某午、任某庚、任某辰、任某丁、任某巳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骗取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马超

2016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换押证1份,光盘4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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