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任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销售,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社区**新村**区**栋8**户。被告人任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任某酒后驾驶苏******号小型汽车,自南向北行驶至蒙城县**路与**路交叉口路段处时被交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任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检验报告书;
4.检查笔录:被告人被现场查获时的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时制作的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学奎
检察官助理:赵丽梅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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