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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桂芝诈骗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公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任桂芝,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现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桂芝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年底开始,被告人任桂芝通过微信群建立自己的团队,参与“**”等虚假项目。2017年9月份,被告人任桂芝通过杨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加入了王某某(另案处理)团队,并任王某某总团队的副会长,成为王某某所创建的“**”领导群的会员。

2018年春天,任桂芝参与了王某某所宣传的“**”项目。王某某声称**有三笔巨额资产在**银行,会员交纳几元至几十元不等的银监会管理费、保险费等费用,可以分得巨额资产。任桂芝按照王某某所宣传的内容,通过微信语音向其团队领导群中散布,号召团队会员逐级向下传达,并交纳上述报单费用。

2018年上半年,任桂芝又参与了王某某所宣传的“**”项目,王某某声称会员交纳入网费、入网工作人员手续费等费用,可以分得巨额**资金。任桂芝按照王某某所宣传的内容,通过微信语音向其团队领导群中散布,号召团队会员逐级向下传达,并交纳上述报单费用。

2018年7月30日,南宁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侦查王某某涉嫌诈骗一案时,已明确告知任桂芝所有的“**”类的项目以及“**”项目都是虚假的。2018年8月20日、8月24日,任桂芝仍按照王某某的指示向团队会员收取“**”项目入网费、入网工作人员手续费等费用共计17万元人民币,汇入王某某指定的胡某某账户。2018年9月份,任桂芝仍按照王某某的指示向团队会员收取“**”项目银监会管理费、保险费等费用共计36万元人民币,汇入王某某指定的张某某、王某甲银行账户。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任桂芝在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家中被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办案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U盘等物证;2.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任桂芝的供述和辩解;6.手机勘验报告;7.汇款凭证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桂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桂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共计53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任桂芝的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桂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相风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任桂芝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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