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677号
被告人任洋洋,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被五次判处有期徒刑,因犯盗窃罪2020年1月17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6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洋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晚7时许,被告人任洋洋窜至祥符区***乡**村居民刘某某家门口,趁无人之际,将刘某某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绿色金鹏牌电动三轮及车内的2副铁质架子盗走,经鉴定,该车及架子价值1050元。
2020年9月24日8时许,被告人任洋洋窜至祥符区**镇*街居民张某某家门口,趁无人之际,将张某某放在家门口的电动车车座下的1部华为牌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500元。
2020年9月29日9时许,被告人任洋洋窜至祥符区***乡**村村民田某某家门口,趁无人之际,将田某某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红色金鹏牌电动三轮车盗走,销赃得款500元已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红色金鹏牌电动三轮车一辆;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任洋洋以前的刑事判决书及情况说明证明案件的相关情况;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徐某某证明购买被告人红色金鹏牌电动三轮车的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田某某陈述相关物品被盗的情况;5、鉴定意见:开封市祥符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价格;6、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盗现场情况;7、被告人任洋洋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8、视听资料:被告人被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洋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洋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洋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洋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中
检察官助理:韩献菊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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