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充市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海清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南充市蓬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9日,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任海清电话联系绰号“老贼”的男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并安排熊某某到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公交站台处取冰毒。熊某某取得冰毒后,来到南充市嘉陵区区**大道**小区**栋**楼**号任海清家中。随后,任海清、熊某某、赵某某三人在任海清卧室内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27日8时许,任海清联系“老贼”购买冰毒,并安排熊某某到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公交站台处取回冰毒。随后,任海清与熊某某在任海清卧室内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28日凌晨1时许,任海清联系“老贼”购买冰毒,并安排赵某某到南充市顺庆区丰登路“老贼”放冰毒的地点取回冰毒。随后,任海清、赵某某在任海清卧室内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29日凌晨1时许,任海清联系“老贼”购买冰毒,并安排赵某某到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天胜酒店二楼消防栓处取回冰毒。随后,任海清与赵某某、郭某某三人在任海清卧室内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海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海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海清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睿
附:
1、被告人任海清现在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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